王凤英

王凤英

法轮功学员

POC_2022_00207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江西省 > 南昌市
  • 出生日期 1942 (84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王凤英,女,1942年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法轮功学员。因信仰并宣传法轮功,王凤英曾遭2次刑事拘留、2次劳教(第二次因“高血压”被释放)、1次被强制关押洗脑班。2016年,她又遭到4次抓捕。 2017年6月12日,因再次悬挂法轮功条幅,王凤英被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分局凤凰洲派出所的公安人员抓捕,并于同年7月17日被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逮捕。2017年11月13日,案件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1月19日,她被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她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其刑期至2020年6月11日,后刑满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06-1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江西省 > 南昌市
案件描述
2017年6月12日,因悬挂法轮功条幅,王凤英被南昌市公安人员抓捕。同年7月17日,她被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逮捕。2017年11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8年1月19日,王凤英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不服上诉。刑期至2020年6月11日。后刑满获释。

王凤英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06-12
逮捕 2017-07-17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3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0-06-11
实际释放: 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