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明

刘少明

维权人士

POC_2025_00135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江西省 > 新余市
  • 出生日期 1958-07-09 (67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更多訊息,請見: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https://www.nchrd.org/2017/07/liu-shaoming/ 刘少明,1958年7月9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原江西钢厂第一炼钢分厂工人,后又曾任职某工厂主管、厂长、媒体记者、编辑等多种工作职务,“工维义工”团队组建人,广东省工运维权领袖。 1989年曾因前往北京声援学生运动并加入北京“工自联”,而于同年11月在珠海市被捕入狱,后被江西省新余市中级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管制1年,并被江西钢厂开除公职。获释后,因其一直参与围观和声援各种社会热点事件,同时,又因近几年积极投身于劳工维权运动,遂成为知名的工运维权领袖。2014年,曾参与过广州大学城环卫工人、新生鞋厂工人、联盛工人、广州西铁城工人、中山翠亨制包厂工人、德阳二重工人等十多起劳工维权行动,并热心组建“工维义工”团队,创办“刘少明劳工声援工作室”,为开辟公民运动与劳工维权运动的有效结合做出了贡献。2014年6月,又因在广州市天河购书中心地铁口举牌纪念六四25周年,被广州市警方行政拘留10天。2015年5月30日,因其持续参与工运维权活动而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关押于广州市花都看守所;2015年7月14日,被当地警方转正式逮捕,并以侦查中发现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拒绝其代理律师会见本人。2017年7月6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此前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江西省 > 新余市
案件描述
2015年5月30日,刘少明因持续参与工运维权活动而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关押于广州市花都看守所;2015年7月14日,被当地警方转正式逮捕,并以侦查中发现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拒绝其代理律师会见本人。2017年7月6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刘少明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15-07-14
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
4 年 6 月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3 年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