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萍

刘金萍

法轮功学员

POC_2024_00817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刘金萍,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2021年5月14日,刘金萍在家中被警察抓捕、抄家。当地公安、检察院以涉嫌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将她刑事拘留,并将材料递交到向阳区法院。2021年12月31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对此开庭。2022年1月6日,向阳区法院对刘金萍判刑3年6个月,罚金1万5千元,罪名不详。收到判决书后,刘金萍委托亲友辩护人上诉。3月18日,佳木斯市中院违反法律程序,剥夺亲友辩护人的权利,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就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目前刘金萍被关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刑期至2024年11月13日。2024年4月13日得知,刘金萍女士在黑龙江女子监狱集训监区遭残酷折磨。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1-05-14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案件描述
刘金萍,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2021年5月14日,刘金萍在家中被警察抓捕、抄家。当地公安、检察院以涉嫌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将她刑事拘留,并将材料递交到向阳区法院。2021年12月31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对此开庭。2022年1月6日,向阳区法院对刘金萍判刑3年6个月,罚金1万5千元,罪名不详。收到判决书后,刘金萍委托亲友辩护人上诉。3月18日,佳木斯市中院违反法律程序,剥夺亲友辩护人的权利,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就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目前刘金萍被关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刑期至2024年11月13日。2024年4月13日得知,刘金萍女士在黑龙江女子监狱集训监区遭残酷折磨。

刘金萍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1-05-14
罪名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期
3 年 6 月
附加刑
罚金: ¥15,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