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祖琼

唐祖琼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161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四川省 > 宜宾市 > 珙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唐祖琼是四川宜宾珙县罗渡乡的维权人士。因罗渡水电厂项目征地及房屋受损的赔偿问题,她与其他村民自2005年起持续维权。2009年,在一次维权行动中,有村民被开发公司代表指使的人员打伤。由于村民持续抗议,2016年2月24日,唐祖琼与其他6名村民代表应乡党委书记邀请,前往珙县信访局商谈。然而,在进入信访局半小时后,当局出动特警将唐祖琼、宋开友、高英、王应龙、罗顺银5人抓走,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关押于宜宾大邑看守所。2016年4月1日,唐祖琼、宋开友、王应龙三人被以同罪名正式逮捕。其后判刑情况不详,但现已刑满释放。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02-24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四川省 > 宜宾市 > 珙县
案件描述
2016年2月24日,四川维权人士唐祖琼在前往珙县信访局商谈时被特警抓走,后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宜宾大邑看守所。2016年4月1日,她被以同一罪名正式逮捕。其后的审判结果及刑期不详,但现已刑满释放。

唐祖琼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6-02-24
逮捕 2016-04-01
罪名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