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芳

李旭芳

维权人士

POC_2024_00714

  • 当前状态 刑拘候审
  • 地区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湖滨区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旭芳,女,家住在江苏省湖滨区湖滨镇大福村山门口44号,维权人士。2023年,邵念君、李旭芳夫妇居住的房屋周边参天古树被滥伐盗伐,两边的场地被填高做了停车场,导致下水管道常常堵塞。特别是2024年“贝碧嘉”台风来袭时,房屋几乎被倒灌的污水淹没,三个冰柜、两个冰箱等大量财物受损,全家人无法正常居住生活。李旭芳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却屡屡被推诿搪塞,报警警方又不予立案侦查,反映的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 2024年9月,李旭芳进京上访,反映周边树木无手续被砍伐,报警后警察不但不处理,而且还勾结串通在一起,砍掉更大面积的树木。2024年9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分局鼋头渚派出所警察抓回原籍,并已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24年10月5日,李旭芳丈夫邵念君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监督申请书,强烈要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督促无锡警方纠正错误,立即无罪释放李旭芳。 李旭芳目前被关押在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4-09-1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湖滨区
案件描述
2024年9月19日,李旭芳被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分局鼋头渚派出所警察抓回原籍,并已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李旭芳目前被关押在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李旭芳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4-09-19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