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

任志强

因言获罪者

POC_2024_00628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山东省 > 烟台市 > 莱州市
  • 出生日期 1951-03-08 (75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任志强,1951年3月8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绰号任大炮,知名企业家,中共高干子弟,北京市华远地产集团前董事长,华远集团前党委副书记兼董事长,原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前身)监事,新华保险公司董事,北京市政协委员,“网路大V”。自1993年起,曾改组成立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创建“华远”品牌,并曾历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商业银行监事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董事等;2014年11月24日,曾通过微博发表声明,宣布正式退休,并自此转向在网路媒体平台的撰文与发声,因言辞犀利、大胆,很快即成为媒体和公众的焦点人物;2016年2月28日,曾因发表批评性文字,其微博帐号被官方(国家互联网资讯办公室)勒令关闭;同年5月,又被北京市西城区纪委以“严重违反党纪”为由对其给予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2020年2月,网络流传一篇署名任志强的文章《人民的生命被病毒和体制的重病共同伤害》,批评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言论自由的严格管制加剧了冠状病毒的疫情。指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是“是一位渴望权力的‘小丑’”,“那里站着的不是一位皇帝在展示自己的‘新衣’,而是一位剥光了衣服也要坚持当皇帝的小丑。” 文章还称习近平“丝毫也不掩饰自己要坚决当皇帝的野心,和谁不让我当皇帝,就让你灭亡的决心!”。同年3月,任志强失联。据香港南华早报的独立调查,这篇文章确系任志强所写。南华早报记者试图拨打任志强电话,但显示关机。据任志强的朋友透露,2016年以来任志强一直处于当局的严密监视之下,但还能经常和朋友们见面。美国之音引述消息人士的话说,任志强在3月12日被中共北京市纪委带走,其长子、秘书亦被纪委控制。路透社记者就此事询问北京市警方和国务院新闻办,但均未得到立即回复。“任志强”的名字成为网络敏感词。2020年4月7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华远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北京市西城区纪委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7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察委发布通告,称任志强因严重违反共产党五项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宣布开除任志强党籍处分,同时取消其的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2020年9月11日,任志强的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讯。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任志强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任志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法院一审判处任志强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目前关押在北京市纪委昌平蟒山基地。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03-1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山东省 > 烟台市 > 莱州市
案件描述
2020年3月12日,任志强被中共北京市纪委带走。2020年9月11日,任志强的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讯。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任志强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任志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法院一审判处任志强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任志强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03-12
罪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期
18 年
距释放还有: 4338
附加刑
罚金: ¥4,20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