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祥

刘富祥

维权人士

POC_2024_00626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重庆市 > 市辖区 > 九龙坡区
  • 出生日期 1963-12-14 (62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刘富祥,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02号,民间知名维权人士。 2005年,其从重庆市工商银行九龙坡区分理处拍卖购得一处私用住房(即该区石新路202号房屋),历时十年,一直平安度日;但自2015年8月起,九龙坡区政府因要实行旧城改造政策,其房屋正处于征收拆迁范围之内,随其全家人就拆迁补偿事宜与拆迁公司曾进行过多次商谈,但结果却是,双方就拆迁补偿理解差异甚大,导致双方一直未能达成有效的征收补偿协定;对此,当局为了促其诚服退让,遂在房屋征收期间,其202号房屋周围竟被拆迁公司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并安排多辆无牌汽车停在其家门口守候,以致其家所有人等一举一动均被当局派人全天候24小时严密监控;除此之外,地方当局和拆迁公司还曾多次不择手段试图强拆其屋,均被其及家人的坚决抵抗而阻止;2016年4月10日,其家再遭不明身份之人群体骚扰(后知带头人是重庆市九龙坡区警局之员警黄亚平,此员警长期参予房屋拆迁工作),一边用榔头狂敲其家大门,一边威吓屋内人说:“今天整不开你这门,明天拿消防斧来把门劈开”;2017年6月9日,九龙坡区政府再次组织人力对其房屋进行强拆,因其家人誓死捍卫而未得逞,就让警方将周边围观的群众殴打一顿并抓走5人。2018年11月9日清晨,其与儿子刘汗、侄女刘丽珺、朋友鞠小林,被一群黑衣人突然闯入,并将屋内所有人暴打一顿,致4人打伤打残,其及其儿子二人均全身多处被打骨折;之后,其4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另3位友人,共7人均被九龙坡区警方抓捕;后经三天疲劳审,其及其子等4人又被警方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拘,关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抓当天,其所在九龙坡区石新路202号物业房屋被拆迁公司夷为平地;2019年1月2日,当其代理律师到九龙坡区警局了解案情时才被告知:其一行4人涉“妨害公务案”已被警方定为“属于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被追加“危害公共安全”和“寻衅滋事”二罪;2020年11月11日,其一行4人案在重庆市巴南区法院统一开庭受审,但因其话语权和其代理律师辩护权几乎被法庭剥夺,提出当场将代理律师解聘以示抗议,迫使法庭只好宣布择日再审;2021年3月23日,其案再次被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开庭审判,历时3天,最终被该法院一审予以统一宣判:其中,其被以“妨碍公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寻衅滋事罪”三罪重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1日;其儿子刘汗被以三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1日;其侄女刘丽珺被以三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2天,2020年12月4日已刑满获释;其朋友鞠小林被以“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21年5月11日已刑满获释。4人被审讯时均遭到疲劳审和殴打,其本人共有4处被打骨折,头被打破,鼻子出血,被关看守所后一直要求住院治疗,遭拒,最终导致留下严重后遗症;其儿子刘汗的腿被打断,后虽被送入医院里治疗,但律师一直不能与其会面;其侄女刘小丽及朋友鞠小琳虽不知具体情况,但律师因从官方视频中看见她们被多人连续暴打10多分钟,最终被人从强拆现场抬走,怀疑其伤势严重。此前疑似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11-0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重庆市 > 市辖区 > 九龙坡区
案件描述
2018年11月9日,刘富祥被九龙坡区警方抓捕,后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拘,关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其所在九龙坡区石新路202号物业房屋被拆迁公司夷为平地。2019年1月2日,被告知其涉“妨害公务案”已被警方定为“属于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被追加“危害公共安全”和“寻衅滋事”二罪。2021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1日。

刘富祥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11-09
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5 年 6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