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才

李军才

神职人员 宗教迫害受害者

POC_2024_00621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河南省 > 新乡市 > 原阳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李军才,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基督徒,原阳县家庭教会中心堂牧师。近年来,因反对当局强拆十字架,拒绝把教堂内“爱神爱人”标语改成“爱国爱教”及在教堂内建国旗台,随遭河南省当局打压逼迫。2019年2月20日,被新乡市原阳县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另有三名教会同工(即神职工作人员)亦被抓捕,随后几日,其所在中心堂十字架迅速被当地宗教局、公安局及城管等多个部门联合强拆,教堂内“爱神爱人”等标语被清除,教堂内被强行竖立起五星红旗;一个多月后,被抓三名同工均获取保候审,而其却被一直羁押不放,后被原阳县检察院正式批捕,指控其涉嫌“职务侵占、妨害公务和销毁账目”。2019年11月,其案件已在两度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其儿子称,当局对其父亲的一切指控均属莫须有罪名,旨在对其拒绝与官方合作态度进行“打击报复”。2021年1月,在被关押长达1年10个多月后,河南新乡原阳县家庭教会牧师李军才被以“职务侵占”、“妨害公务”及“销毁账目”三罪判刑5年6个月。刑期从2019年2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另三人均判缓刑。2021年3月1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军才牧师“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帐薄、妨害公务”上诉一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军才牧师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被羁押于新乡市原阳县看守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葛埠口乡丘庙村,邮政编号:453500。)

案件记录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河南省 > 新乡市 > 原阳县
案件描述
2019年2月20日,李军才被新乡市原阳县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后被原阳县检察院正式批捕,指控其涉嫌“职务侵占、妨害公务和销毁账目”。2021年1月,李军才被以“职务侵占”、“妨害公务”及“销毁账目”三罪判刑5年6个月,刑期从2019年2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2021年3月1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李军才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军才 在本案中的情况

罪名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期
5 年 6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