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培忍

朱培忍

人权捍卫者 维权人士

POC_2024_00548

  • 当前状态 刑拘候审
  • 地区 广东省 > 湛江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朱培忍,朱惠来长子,广东省湛江市人,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调青北园村村民,抗暴维权者、人权捍卫者。 2008年以来,广东省湛江市政府以“湛江钢铁基地”为名,在无任何批文的前提下(注:该批文直至2013年5月29日才拿到,总值人民币700亿),滥用公权,派出大批警力对该区域东海岛东简镇衔头村、迈奴村、蓄昌村等八条村以及东山镇北园村等一万多名村民进行暴力拆迁。 2012年5月22日,因之前朱培忍和其父一家不愿意为强拆签字,湛江市开发区官员随带领数十人,在没有支付拆迁款的情况下,强毁其父田地和家园里的果树、帐棚和农作物等,其父被严重殴打;其开车回来,看到父亲被警方殴打,随上前与父亲一起与警方、强拆官员发生激烈对抗,最终导致1死多伤(其中致当地治安大队副队长死亡);随后,其立即被警方刑拘和逮捕,但却被民间百姓誉为“东海岛英雄”。 2013年1月17日,其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死缓;其不服上诉;2013年12月,经湛江市赤坎区中级法院二审,以同罪名改判为无期徒刑;其不服,继续上诉;2014年6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其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还重审”;2015年 1月22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审朱惠来父子抗强拆杀官员案,最终判决结果不详;其被警方抓捕后遭遇酷刑,其肝部被打裂,生殖器被打烂,牙齿被打掉,曾被送至医院急救。 目前被羁押于广东省湛江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东岭管区,邮政编码:524088)。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2-05-2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广东省 > 湛江市
案件描述
2012年5月22日,朱培忍因其父一家不愿意为强拆签字,与警方、强拆官员发生激烈对抗,最终导致1死多伤;随后,其立即被警方刑拘和逮捕。2013年1月17日,其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死缓;其不服上诉;2013年12月,经湛江市赤坎区中级法院二审,以同罪名改判为无期徒刑;其不服,继续上诉;2014年6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其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还重审”;2015年 1月22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审朱惠来父子抗强拆杀官员案,最终判决结果不详。

朱培忍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2-05-22
罪名
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期
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