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

王炳章

异议人士

POC_2024_00467

  • 当前状态 无期徒刑
  • 地区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出生日期 1947-12-30 (78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王炳章,别名:王惊蛰、楼开文、齐心,1947年12月30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籍人,基督徒,美国永久居民,民主异见人士,中国民主正义党发言人、中国民主党海外联合总部顾问。 1979年前赴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留学,1982年9月,他获医学哲学博士学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美公费留学生第一位博士。 1982年11月17日,王炳章调至洛克菲勒医学研究中心不久,即在华人编辑姜敬宽的帮助下,于纽约希尔顿酒店召开中外记者会。他发表〈为了祖国的春天——弃医从运宣言〉,创办海外民运刊物《中国之春》(中春)。12月1日,蒋经国函电宋美龄:“关于王炳章‘中国之春’举动,我方早有联络,正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希望端其方向朝民族大义正确途径发展。”1983年12月,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民联)在纽约成立,以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为主。民联一大决定以《中国之春》为机关刊物,选举王炳章为主席,规定最多连任一届。中华民国军情局每年资助民联五十万美元(中国大陆称六十万美元),派林樵清任经理。1984年,王炳章提出支持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自由派,“理性反共”。1985年11月,中春连载原公安系统徐文立《狱中手记——我的申辩》,引发轰动。12月,王炳章连任民联主席。中国大陆教育部开始在出国人员培训会上警示不得接触王炳章。1986年,民联积极支援学潮。9月,邓小平发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称“魏京生、王炳章、郭罗基是这股思潮的代表人物”。1988年1月,蒋经国去世,军情局态度大变。1989年1月,民联常委、监委批评王炳章和胡平,期间又传来民联成员携带王炳章信返国被破获之事,王炳章遭到罢免动议。民联中央通过罢免案后,民联中央进而开除王炳章盟籍。1989年12月,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与“拥王派”在海外成立了中国自由民主党。“拥王派”坚持独立于国民党,引发国民党不满、学自联出走另立中央,王炳章当选第二任主席。1998年1月,王炳章潜入中国大陆,推动国内筹组中国民主党,二周后被逮捕、驱逐。1998年2月,王炳章参与创建中国民主正义党,出任发言人和中国民主运动干部学校理事会顾问。中国民主党的组党准备一直进行着,先后有二十六个省市成立了民主党筹委会,王炳章出任海外筹备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顾问。1998年12月,中国大陆公开镇压中国民主党组党行动。1999年,广东省公安厅通缉王炳章。2000年2月,王炳章出任中国民主党海外总部顾问。2002年6月27日,被不明身份的人在越南绑架后带到中国境内被警方拘捕;2003年2月10日被以“间谍和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被刑无期徒刑。其在狱中长期被单独关押,身体受到极大迫害,期间大中风一次,小中风两次,并患上严重的过敏症,病发时气喘,过敏性鼻炎,喷嚏咳嗽打个不停,使肺部、胸腔受到很大伤害,常感生不如死,冬天则是长冻疮,唇疮,薄薄一堵墻,难御严寒;其多次要求换监均不允许,其家属数年要求探监,也被拒绝。直至2014年2月28日,其弟王炳武才被准予代表家属与其会面10分种,并得知其一直被单独关押在狱中小号,既不知外界任何资讯,也不能有任何书信往来;2016年9月20日,因其身体可能随出现生命危险,狱方已在其囚室安放了警报器,称其一旦感到有不适即马上警报;2021年10月15日,加拿大感恩节期间,其已在加拿大生活的胞弟终于收到中国大陆狱方获准会见通知书,称此应表明其兄还活著。从2003年到2013年底,王炳章被单独关押在广东省北江监狱,之后移至广东省韶关监狱(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7号信箱14-3 邮编:512140)。王炳章的弟弟今日通报了王炳章的狱中境况:“2024年6月27日,是我的哥哥炳章被绑架坐牢22年的日子。妹妹最近在韶关监狱探望了哥哥,他身体虚弱、行走缓慢。自去年患上高血压后,高压时常达到200,曾一度跌倒。家属异常担心他再次中风倒地不起。我们已经告知炳章: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我们全体家属会按照他的嘱咐:与律师、法医及全体家属前往中国验尸,追究中国政府的责任。我们全体家属永远与炳章同在,救助炳章永不放弃!直至他平安回到家中。”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02-06-27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案件描述
2002年6月27日,王炳章在越南被不明身份的人绑架后带到中国境内被警方拘捕;2003年2月10日被以“间谍和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被刑无期徒刑。

王炳章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02-06-27
罪名
间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期
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