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

刘平

“大午案”受害者

POC_2024_00383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河北省 > 保定市 > 高碑店市
  • 出生日期 1974-05-11 (51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刘平,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大午集团集团总经理。2020年11月11日凌晨,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负责人孙大午及其亲属并集团子公司法人等近30人被警方突击抓捕。其后,包括孙大午妻子刘会茹等部分公司高管,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批捕,而孙大午等其他公司高管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方式被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4月21日,河北大午集团此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7位当事人家属,分别收到公安送达的逮捕通知书。刘平被控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 2021年7月15日,大午案统一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7月28日,当庭宣判:刘平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95万元;关押地点不详,刑期至:2024年5月10日。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11-1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河北省 > 保定市 > 高碑店市
案件描述
2020年11月11日凌晨被警方抓捕。2021年4月21日被逮捕。被控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2021年7月15日,大午案统一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7月28日,当庭宣判:刘平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95万元;刑期至:2024年5月10日。

刘平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11-11
逮捕 2021-04-21
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期
3 年 6 月
附加刑
罚金: ¥95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