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为卿

张为卿

法轮功学员

POC_2024_0028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湖北省 > 咸宁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张为卿,湖北省咸宁市人,咸宁市咸安区政府宿舍区居民,法轮功学员。1996年开始修炼法轮功。2015年10月13日,被咸宁市通城县警方抓捕。开始被关关押在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后又被转押至咸宁市看守所。2017年5月10日,张为卿被咸安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审判。2017年10月31日,张为卿收到的《刑事判决书》,被判刑2年。2017年12月14日,咸宁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2017年12月27日,张为卿回到家中。2020年4月20日上午,张为卿、丁晓兰(女)、佘庆华(女)结伴到汀泗镇的一个村子讲法轮功,被人举报后被抓捕。2021年8月,被咸安区法院庭审,被判刑3年,罪名不详,刑期至:2023年4月19日。张为卿不服上诉,被关押在范家台监狱入监区(十监区),因拒绝所谓“转化”,每天被罚站。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10-13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湖北省 > 咸宁市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13日,张为卿被咸宁市通城县警方抓捕。开始被关关押在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后又被转押至咸宁市看守所。2017年5月10日,张为卿被咸安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审判,被判刑2年。2020年4月20日上午,张为卿、丁晓兰(女)、佘庆华(女)结伴到汀泗镇的一个村子讲法轮功,被人举报后被抓捕。2021年8月,被咸安区法院庭审,被判刑3年,罪名不详,刑期至:2023年4月19日。张为卿不服上诉,被关押在范家台监狱入监区(十监区)。

张为卿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5-10-13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