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凤春

雷凤春

维权人士

POC_2024_00248

  • 当前状态 无新消息
  • 地区 辽宁省 > 沈阳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雷凤春,辽宁省沈阳市人,维权人士。雷凤春原是政府体制内人士,因举报领导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被开除公职,自此开始上访维权。从2012年开始,雷凤春积极参与营救被关黑监狱访民、现场声援受迫害访民的庭审、参加在京访民纪念“9•18”声讨官僚腐败等活动,屡次遭到当局的打压,多次被拘留、软禁。2024年初,雷凤春因到国家信访局多次登记,被沈阳市地方政府强行将他从北京截访回沈阳。回到当地后,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立即于2024年1月19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雷凤春刑事拘留。2024年2月23日,雷凤春被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雷凤春被羁押在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4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未知
案件地区 辽宁省 > 沈阳市
案件描述
2024年1月19日,雷凤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2月23日,雷凤春被批准逮捕。目前雷凤春被羁押在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雷凤春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24-02-23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