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明

徐福明

宗教迫害受害者

POC_2024_00196

  • 当前状态 无期徒刑
  • 地区 河南省 > 濮阳市 > 台前县
  • 出生日期 1976-08 (49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徐福明,1976年8月出生,化名灵峰,基督徒,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于庙村农民,基督教华南教会(SCC)创建人及钟祥交通会骨干成员。其与多人积极参与基督教华南家庭教会创建和发展活动,在成为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教会骨干之后,又力促教会活动发展至湖北、河南、四川等多个省市,使该教会在人数达5万信徒,当局将华南教会定为“邪教”,其亦在此打击“邪教”行动中遭到打压。2001年8月9日,因被控涉嫌“参与2000年12月在湖北省钟祥市对受害人谢东报复伤害案”,而被荆门市钟祥市警方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湖北省荆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4日,被正式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以同罪名判处死刑;其不服上诉,后在国际舆论高度关注下,湖北省高级法院罕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判;2002年10月10日,又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更换罪名,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在湖北省某监狱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01-08-0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河南省 > 濮阳市 > 台前县
案件描述
徐福明于2001年8月9日被荆门市钟祥市警方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正式逮捕。2002年10月10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在湖北省某监狱服刑。

徐福明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01-08-09
逮捕 2001-09-04
罪名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期
无期徒刑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