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该

郭春该

宗教迫害受害者

POC_2024_00173

  • 当前状态 无新消息
  • 地区 河南省 > 商丘市 > 宁陵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郭春该,河南省商丘巿宁陵县双庙村教会教案成员。赵文静、黄香菊、吕月霞、郭春该及张迪5人为涉河南省商丘巿宁陵县双庙村教会教案成员。2017年5月5日,该教会一座兴建中的教堂,遭到数百名政府人员强拆,双方发生争执,教会物品被毁坏,信徒被打伤,数十人包括该5名负责人被公安带走,后这5人被拘留。他们被指涉嫌“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罪,6月8日被县检察院正式逮捕。其中张迪是临近一教会的传道人,为协助该教会建教堂,而遭牵连得。目前,所有被捕者被羁押在宁陵县看守所。成立四年的双庙基督教会,现有信徒一百多人。平时每周聚会一次,当地政府曾要求该教会加入三自教会,但未被信徒接纳。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05-0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未知
案件地区 河南省 > 商丘市 > 宁陵县
案件描述
2017年5月5日,郭春该被带走,后被指涉嫌“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罪,6月8日被县检察院正式逮捕。目前,被羁押在宁陵县看守所。

郭春该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05-05
逮捕 2017-06-08
罪名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