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木根

范木根

劳工维权者

POC_2022_00099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江苏省 > 苏州市
  • 出生日期 1949-06-13 (76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范木根,1949年6月13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虎丘高新区人,原退伍军人、通安镇严山村村民,强拆访民、抗暴维权者。自2003年以来,其所在村庄被当地政府强迁,因强拆赔款事宜屡次变更,一直未能谈妥,故而其拒绝被迫搬迁,遭到当地拆迁公司及政府相关人员的忌恨和催逼,自此走上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期间其多次上访,2013年又进京上访两次,均无效果。由于屡受官商勾结的黑恶势力骚扰和逼迁,其房屋玻璃曾多次被人用砖块砸坏,部分生活用品被扔到井里,其曾被迫写下“遗书”而逃往外地躲藏。2013年12月3日,趁其返家之际,十数名强拆者突然闯进范家,用电警棍殴打其妻儿。范家人曾三次紧急报警,警方均未到场,40分钟之后才来了4个辅警,致使其本人头部三处被击伤,其子被打倒且眼角严重受伤,其妻胳膊被打断。情急之下,为保护妻儿性命,其被迫用刀刺死2名施暴拆迁者,随后其范家10余口人悉数被抓。12月4日,其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该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社会关注,有众多维权人士为其发起“全球实名声援范木根正当防卫无罪”行动,强烈呼吁政府无罪释放范木根。2013年12月16日,其被苏州警方以“故意伤害罪”正式逮捕,关押在江苏省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5月8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至2021年12月3日。其不服上诉,2015年12月18日经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依然维持原判。后在狱中经两次减刑,至2020年6月3日,被准予提前出狱。此前在江苏省江溧阳监狱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3-12-03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江苏省 > 苏州市
案件描述
范木根,1949年6月13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虎丘高新区人,原退伍军人、通安镇严山村村民,强拆访民、抗暴维权者。自2003年以来,其所在村庄被当地政府强迁,因强拆赔款事宜屡次变更,一直未能谈妥,故而其拒绝被迫搬迁,遭到当地拆迁公司及政府相关人员的忌恨和催逼,自此走上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期间其多次上访,2013年又进京上访两次,均无效果。由于屡受官商勾结的黑恶势力骚扰和逼迁,其房屋玻璃曾多次被人用砖块砸坏,部分生活用品被扔到井里,其曾被迫写下“遗书”而逃往外地躲藏。

2013年12月3日,趁其返家之际,十数名强拆者突然闯进范家,用电警棍殴打其妻儿。范家人曾三次紧急报警,警方均未到场,40分钟之后才来了4个辅警,致使其本人头部三处被击伤,其子被打倒且眼角严重受伤,其妻胳膊被打断。情急之下,为保护妻儿性命,其被迫用刀刺死2名施暴拆迁者,随后其范家10余口人悉数被抓。12月4日,其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该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社会关注,有众多维权人士为其发起“全球实名声援范木根正当防卫无罪”行动,强烈呼吁政府无罪释放范木根。

2013年12月16日,其被苏州警方以“故意伤害罪”正式逮捕,关押在江苏省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5月8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至2021年12月3日。其不服上诉,2015年12月18日经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依然维持原判。后在狱中经两次减刑,至2020年6月3日,被准予提前出狱。此前在江苏省江溧阳监狱服刑。

范木根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3-12-03
逮捕 2013-12-16
罪名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期
8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1-12-03
实际释放: 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