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碧云

李碧云

维权人士

POC_2024_00113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广东省 > 佛山市 > 顺德区
  • 出生日期 1968-09-13 (57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碧云,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人,原佛山市顺德区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知名维权代表。曾因竞选驻地居委会主任和地区人大代表,因多次上街举牌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等行为,先后3次被抓捕、4次被绑架、2次被提起刑事诉讼(含判刑)、1次被关“黑监狱”,致使其身体惨遭当局迫害,其双腿目前已无法行走,出行需靠轮椅代步。2009年举报官员侵吞征地补偿款、集体土地等问题, 7月15日被跨市抓捕;2010年4月14日,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刑10个月;2011年9月,又因积极参选区级人大代表,且获600多人的联名推荐,却被顺德区选举委员会取消正式候选人资格,随引发双方矛盾冲突, 9月21日,被警方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刑拘,9月27日被地方检察院正式批逮;2012年2月8日被当地法院以同罪名开庭审判;被关押7个月后,2012年4月19日被顺德法院取保候审1年释放于顺德区原大良顺峰出医院的病床上;2012年9月9日,最终被法院一审判决“犯破坏选举罪”,但可“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9月27日被容桂当局跨市到广州拦截抓捕押回容桂,还被顺德法院审判长张雪清强行措施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个月(还关黑监狱1个多月),10月30日被容桂街道民警将李碧云用布袋双层严密捆紧运出黑监丢在雨水中的容里村路边…至2013年4月26日终止监视居住。期间李碧云被折磨身体很差。2013年7月24日,因其继续维权并要求顺德市公安局局长公开财产,随被警方抓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拘;拘押期间,因遭遇酷刑虐待,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双腿无法正常行走;2013年8月7日,被地方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予批捕为由释放;2013年10月12日被捕,期间被酷刑;2014年,再次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逮捕;2014年5月22日,其案件在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但终因证据不足,2014年12月17日,被判 “妨碍公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关押433天);后知警方在宣判当日无视其双腿无法站立的事实,将其从看守所丢弃路边。2014年11月28日,被关押期间,住房店铺(约864平方米)被政府夷为平地。2015年4月下旬收到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年二审判决书,判处行政侵权违法,但容桂街道办书记刘国兴和容里居委会梁敏英拒绝受理赔偿。至今仍未获赔偿。2016年8月31日,被从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强行带回顺德关押,期间被酷刑;2016年9月30日被顺德容桂街道原党委书记刘国兴,梁敏英委派人员运出黑监狱。被扣押身份证,长期被限制人士自由;2019年2月5日,因其再受地方当局逼迫,随将迫害方一纸诉状告向广州市中铁运输法院,法院在收到状告书后让其前往核实资讯,不料立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事处及容里村一把手梁敏英派出的涉黑人员的拦截;2019年2月26日,其及其弟妹李添强、李彩云三人悉数被佛山市顺德区警方以盗窃等罪由抓捕、刑拘,后又被顺德区检察院以涉嫌「偷盗罪」、「妨害公务罪」予以批捕,并被关押在顺德看守所;2020年1月22日,终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以「偷盗罪」、「妨害公务罪」,二罪并罚,重判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23年5月25日;其另二妹弟(李彩云、李添强)亦被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和1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从其友人处获悉,其已于2022年2月24日获释返家;目前因双腿残疾而无法生活自理,但地方政府却仍严密限制其人身自由。2022年2月24号获释后,已无法走路,只能坐轮椅出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每天都会派人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此前疑似在佛山监狱(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江锰矿,邮政编码:528529)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09-07-1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广东省 > 佛山市 > 顺德区
案件描述
李碧云于2019年2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警方以盗窃等罪由抓捕、刑拘,后又被顺德区检察院以涉嫌「偷盗罪」、「妨害公务罪」予以批捕,并被关押在顺德看守所;2020年1月22日,终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以「偷盗罪」、「妨害公务罪」,二罪并罚,重判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23年5月25日;后从其友人处获悉,其已于2022年2月24日获释返家。

李碧云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09-07-15
罪名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期
4 年 3 月
附加刑
罚金: ¥1,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3-05-25
实际释放: 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