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武

张德武

维权人士

POC_2024_00077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湖北省 > 襄阳市 > 宜城市
  • 出生日期 1963-03 (63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张德武,1963年3月出,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湖北襄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知名民营企业家,维权公民。早年曾是农民;自1990年代起,靠卖送鸡苗、开办养鸡场和饲料厂起家,逐渐成为当地知名的民营企业家;后正式组建湖北襄大集团,自此开始进入农牧(养殖)、化工、房地产开发与建筑、物流等近十个行业,并被入选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其集团公司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后其在当地十堰市政府的极力动员下,曾斥巨资7亿元人民币,承债式收购了一所濒临破产的国企改制化工厂(即鄂西化工厂 );但未曾想,此事竟成其后“涉黑案”的导火索;2016年,因其与债权人协商未果,债权人将襄大集团旗下收购的鄂西化工厂告上法庭,襄阳市中级法院就此冻结了该厂的基本账户,从而导致该厂职工养老金停发、社保停缴,近800名职工开始集体上访。2019年11月,其及公司上下10名高管被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警方统一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带走,后其被以涉黑案另案处理,并移送至地方检察院审查起诉;尽管当地养殖户、村民和供应商纷纷站出来为其请愿,联名上书,但时至2020年12月,湖北省襄阳市检察院却又以其曾在17年前(2003年)一桩早已审结无罪的“妨害公务及非法拘禁案”为罪由,对其案提起抗诉;随即,襄阳市中级法院向宜城市法院发出指令,要求再审;2021年6月1日,因襄大集团发微博抗议竹溪县警方冻结其1.54亿生产经营资金,已使企业无法周转,公司总经理张国祥当日已被拘留等讯息,次日,其女儿张建航遂致信湖北省当局称,因其父已被涉黑案刑事侦查19个月,办案人员违法暴力强迫取证、威胁员工、违法扣押1.54亿生产自救资金及证据笔录造假等,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管理,只能请求政府接管;同年6月7日,襄大集团再次控诉当地政府互相勾连,未审先定;2021年8月,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涉黑罪名终被取消,但却仍将其案与范生汉、李景华等公司其他高管的案件合并审理;后其等经几次庭审,2022年1月25日,终在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法院统一宣判,其中,其被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高利转贷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013万元,刑期至:2032年11月;对此判决,襄大集团当天即发表声明(其家人亦表明)称:对其重判表示不满,并坚决上诉;在狱中,其及多名高管均遭到非人道酷刑和虐待,其中,其在狱中得了严重的甲亢;另一高管(集团党委书记)范生汉,因刑讯逼供导致昏迷、右半身瘫痪;高管龚玉新,在看守所被关导致无法正常走路、耳朵几乎失聪;高管张小龙,狱中暴瘦50斤。目前被羁押于十堰市竹溪县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9-1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湖北省 > 襄阳市 > 宜城市
案件描述
2019年11月,张德武及其公司上下10名高管被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警方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带走,后其被以涉黑案另案处理。2022年1月25日,张德武被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高利转贷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013万元,刑期至:2032年11月。

张德武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9-11
罪名
高利转贷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13 年
距释放还有: 2380
附加刑
罚金: ¥60,13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