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祚华

向祚华

维权人士

POC_2024_00072

  • 当前状态 无新消息
  • 地区 湖北省 > 宜昌市 > 秭归县
  • 出生日期 1970-12-27 (55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向祚华,1970年12月27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宜昌市秭归县九畹溪镇砚窝台村二组(原芝兰乡芦池湾村三组)村民,维权举报人。1999年春节,曾因其妻子颜道梅目睹并声张了同村的邻居向方英与人通奸的丑事,故被记恨欲报复;同年3月7日,其与同组村民向祚凤两户共用的自来水管里接生活用水时,被向方英看见,遂故意在上游将饮用水搅混,导致其家无法获取正常饮用水而发生推搡纠纷;后向方英之子金林持刀和继父颜克固等多位亲友闻迅赶到,引起更大冲突;期间,因其手指被向方英儿子的刀刃剌伤,只好退避到自家,但对方的亲属却直追到其家里继续打斗;为了自卫,其随即抄起一根木棍抵挡,不幸将对方继父颜克固头部打到,颜当即倒地;但事发之后,对方家中的亲友之间因有与继父子等的家庭内部矛盾而藉机闹事,妨碍了对颜克固的及时抢救,最终导致颜死于送往医院的途中,然而所有责任竟都推给了向柞华来承担;其即被宜昌市秭归县警方抓走,并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拘捕;1999年5月13日,其被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法院一审以同罪名判有期徒刑10年;其不服,当庭表示上诉;同年7月15日,因其向宜昌市中级法院递交了附有新证人名单的刑事上诉状,之后虽经二审,但仍一直不被宣判,直至其在湖北宜昌监狱服刑5年之后,才将将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裁定书交给本人;其不服屡屡申诉,且其辩护律师也将数份足以证明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现场证人证言提交给各级司法部门,但都被耽延未审。出狱后,因其为讨公道而不惜长期举报、投诉因司法不公被冤狱,然而截至2021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宜昌市中级法院均对其申诉驳回请求,以致于其不得不通过网络寻求社会正义力量的关注与支持。2022年8月17日,其被秭归县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至今未放。目前被羁押于湖北省秭归县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199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未知
案件地区 湖北省 > 宜昌市 > 秭归县
案件描述
1999年,向祚华因与同组村民发生冲突,为了自卫导致一人死亡而被宜昌市秭归县警方抓走,并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拘捕。1999年5月13日,其被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法院一审以同罪名判有期徒刑10年。2022年8月17日,其被秭归县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至今未放。目前被羁押于湖北省秭归县看守所。

向祚华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1999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