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玉

张小玉

维权人士

POC_2024_00061

  • 当前状态 无新消息
  • 地区 河南省 > 焦作市
  • 出生日期 1960-03-13 (66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张小玉,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李封东会25号居民,维权访民。1993年,曾因其家中从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某集体组织中收购一煤矿,后遭遇违约收回,致其全家蒙受损失近7000吨煤,其家虽提起诉讼获胜,但却一直无人赔偿经济损失,遂被迫与其夫许有臣二人走上维权之路;上访期间,因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信访投诉并多次到北京上访,而屡遭当局暴力截访、殴打、训诫及拘留等。2014年7月17日,因长期坚持在北京信访维权而被河南焦作警方截访,在被强行押往家乡途中,双方发生冲突,后被警方指控因其用水果刀刺死一名王姓警察,夫妇二人当即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事发后,其代理律师要求对死者验尸,但遭警方拒绝并将王姓死者尸体匆匆火化;2014年8月2日,被三门峡市检察院以涉“故意杀人罪”正式批捕,关押在焦作市看守所,并屡遭殴打而致双目失明;其案虽被移交法院,但后经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6月5日,当地检察院最终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其遂被释放回家;2015年9月1日,因其长驻北京为在押的丈夫许有臣呼吁关注,又被河南警方抓捕关押;2016年12月12日,被河南省武陟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3年1月底至2月初,因其在当局召开二十大前夕到北京旅游,再度在北京被警方抓捕,并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自此失联;同年3月12日,又被焦作市中站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迄今,其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一直尚无代理律师介入。目前被羁押于河南省焦作市看守所(河南省焦作市中原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邮政编码:454000)。

案件记录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未知
案件地区 河南省 > 焦作市
案件描述
2014年7月17日,因长期坚持在北京信访维权而被河南焦作警方截访,后被警方指控因其用水果刀刺死一名王姓警察,夫妇二人当即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2014年8月2日,被三门峡市检察院以涉“故意杀人罪”正式批捕。2016年12月12日,被河南省武陟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3年1月底至2月初,因其到北京旅游,再度在北京被警方抓捕,并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同年3月12日,又被焦作市中站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

张小玉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23-03-12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3 年 6 月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19-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