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伟

陈洪伟

律师 实名举报人

POC_2023_00828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辽宁省 > 沈阳市 > 康平县
  • 出生日期 1968-02-24 (58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陈洪伟,1968年2月24日出生,别名陈宏伟,家住辽宁省康平县体校家属楼北栋5单元501号,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贪腐举报人,维权律师。2007年,曾因康平县开发区管委会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内养殖小区的被拆迁户谈判陷入僵局,被该管委会聘请为法务工作代理,前去与被拆迁户协商拆迁事宜;为支持政府工作,其接受了此一聘请委托,并以先难后易等方式耐心做到与拆迁户的协商工作;2007年5月—6月,曾先后三次从开发区财政局借款共计103万元,且自搭1.46万元,全部如数如约支付给被拆迁户作为补偿款;2018年6月,曾因对当地政府的招标行为及相关部门官员的贪腐问题不满,声称要对县里的主要领导温某予以举报。2018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辽中区警方以涉嫌“行贿罪”抓捕,后被留置;2019年1月24日,又被以涉嫌“贪污罪、行贿罪”转为刑拘,后知被疑指与十几年前其协助当地开发区拆迁和送某领导洗浴卡有关;同年1月30日,被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并被关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2019年12月30日,被沈阳市辽中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其不服判决,立即上诉;2020年6月,经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坚称无罪,再次提起申诉;2021年4月7日,经沈阳市中级法院再审,依然维持原判,驳回申诉;刑期至2033年10月14日。服刑监狱不详。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10-1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辽宁省 > 沈阳市 > 康平县
案件描述
陈洪伟于2018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辽中区警方以涉嫌“行贿罪”抓捕,后被留置;2019年1月24日,又被以涉嫌“贪污罪、行贿罪”转为刑拘;同年1月30日,被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并被关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2019年12月30日,被沈阳市辽中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其不服判决,立即上诉;2020年6月,经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坚称无罪,再次提起申诉;2021年4月7日,经沈阳市中级法院再审,依然维持原判,驳回申诉;刑期至2033年10月14日。

陈洪伟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10-15
逮捕 2019-01-30
罪名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期
15 年
距释放还有: 2727
附加刑
罚金: ¥80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