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萌

孙萌

“大午案”受害者

POC_2023_00822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河北省 > 保定市 > 徐水区
  • 出生日期 1978-06-15 (47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孙萌,1978年6月15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郎五庄村居民,著名民营企业家孙大午之长子,河北大午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民营企业家。早年曾就读于河北农业大学农业机械化系(现更名为河北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毕业后因时任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午集团”)董事长的父亲孙大午被告“非法集资”,而选择子承父业;在2013年公司第五届选举中,曾以最高票当选为新一任的董事长;当大午集团的土地租赁确权问题出现争议时,一直坚持合理合法的诉求,与公司员工一起进行长期维权,2020年,终使出租方将土地又租给了大午种业公司(大午集团下属分公司)。2020年6月—8月,因当地徐水国营农场又为土地租赁事宜与大午集团起纷争,导致集团员工为阻止对方前来强拆房屋而与强拆方及徐水区警方发生两次冲突(后被称为“6.21事件”和“8.4事件”),之后大午集团又召开职工大会,公开抗议地方政府的打压行为。2020年11月11日,大午集团公司及其下设分公司高层主管数十人被河北省高碑店市警方悉数抓捕,其亦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此失联;2021年4月21日,被高碑店市警方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五项罪正式逮捕;同年5月5日,其公司多人案被高碑店市检察院移交至高碑店市法院;2021年7月15日,其多人案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至7月28日,终被该法院一审统一宣判:其中,其被以“强迫交易罪(判1年)、诈骗罪(判4年6个月)、非法采矿罪(判3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2年6个月)、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判4年)”,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刑期至2032年9月;其律师团表示将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目前被羁押于河北省高碑店市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11-1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河北省 > 保定市 > 徐水区
案件描述
2020年11月11日,孙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此失联。2021年4月21日,被高碑店市警方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五项罪正式逮捕。2021年7月15日,其多人案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至7月28日,终被该法院一审统一宣判:其被以“强迫交易罪(判1年)、诈骗罪(判4年6个月)、非法采矿罪(判3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2年6个月)、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判4年)”,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刑期至2032年9月。

孙萌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11-11
逮捕 2021-04-21
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迫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期
12 年
距释放还有: 2319
附加刑
罚金: ¥1,90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