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华

孙德华

“大午案”受害者

POC_2023_00819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河北省 > 保定市 > 徐水区
  • 出生日期 1957-09-01 (68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孙德华,1957年9月1日出生,曾用名孙二午,家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午新民居10号楼3单元201室,原保定市徐水区郎五庄村村委会主任,著名民营企业家孙大午之大弟,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民营企业家。2020年11月11日,大午集团全部高管被河北省高碑店市警方悉数抓捕,其亦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此失联;2021年4月21日,又被高碑店市检察院新增“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多项罪名予以批捕;2021年7月15日,其一行20人案统一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7月28日,其被该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2年)、破坏生产经营罪(判1年)、强迫交易罪(判1年)、妨害公务罪(判1年6个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2年)、非法采矿罪(判3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1年6个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3年)”,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1万元,刑期至2032年11月10日;其律师团表示将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目前被羁押于河北省高碑店市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11-1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河北省 > 保定市 > 徐水区
案件描述
2020年11月11日,孙德华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等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失联。2021年4月21日,被高碑店市检察院以新增“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多项罪名予以批捕。2021年7月15日,其案开庭审理;7月28日,被高碑店市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1万元,刑期至2032年11月10日。

孙德华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11-11
逮捕 2021-04-21
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迫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期
12 年
距释放还有: 2389
附加刑
罚金: ¥51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