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林

孙林

公民记者

POC_2023_00772

  • 当前状态 已故
  • 地区 江苏省 > 南京市
  • 出生日期 1955-04-15 (71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孙林,1955年4月15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南京市玄武区新庄村53号2栋居民,网名“孑木”,前南京《今日商报社》“大都市”专刊主编,原博讯网、无疆界等公民记者。1998年8月,曾被南京市18频道录用,后因言语过激而被解聘,离开电视台;1998年9月,曾自己开办“星梦影视制作中心”,后因被人诬告而被迫关闭; 2000年,曾被南京《今日商报社》录用,任“大都市”专刊主编,但很快再次因“言语过激”而被停刊;自2006年10月起,开始以博讯网等公民记者的身份大量采访报导民间维权事件,2007年5月,因和北京另一名公民记者光远采访报导了秦皇岛的一个案件,并于5月25日在天安门录制上传了一段有关向奥组委申请博讯记者采访报导奥运会事宜的视频,同年5月30日被员警从家中带走刑拘;2008年6月26日,被南京玄武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重判4年,后在江苏浦口监狱服刑,直至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6日,因其在南京江宁区法院门口围观维权公民王健涉“寻衅滋事案”开庭,随被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派出所警方再次抓捕,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并被关押在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后又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正式逮捕,控其在网上发布或转发一些带有建立民主中国、继承三民主义等内容的政论性文章,且主要罪状有二:一,以网名''孓木'',大量发布、转发由其本人或其他人制作的含有结束中共独裁专政,建立民主中国,推翻共产政权,双十节国旗在上空等内容的文章及视频;二,于2016年4月20日在南京某社区的党员大会会场上,喊出“打倒共产党”的口号。2018年2月9日,其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受审,12月25日被该法院一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不服上诉;2019年6月11日,经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被抓捕时曾遭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派出所警方殴打,羁押期间曾一直被迫“吃药”。此前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2023年11月17日,孙林在家中疑遭南京玄武分局国保殴打致死,家属被警告不许闹事。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07-05-30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江苏省 > 南京市
案件描述
孙林于2007年5月30日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刑拘。2008年6月26日,被南京玄武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重判4年。2016年11月16日,因围观王健案开庭被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派出所警方再次抓捕,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又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正式逮捕。2018年2月9日,其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受审,12月25日被该法院一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9年6月11日,经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孙林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07-05-30
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4 年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