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香

李延香

维权人士

POC_2023_00771

  • 当前状态 无新消息
  • 地区 山东省 > 青岛市 > 平度市
  • 出生日期 1970-03-28 (56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李延香,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是山东省平度市古岘镇山头村237号,维权访民。2011年,李延香夫妇开始在山东省即墨市大信镇经营《即墨市福顺废旧物品回收站》,相关手续齐全。2013年,被当地大信镇派出所民警孙典东要求收中小企业保护费,一次打底5000元;因其夫妇二人对此拒绝并进行了举报,遂遭地方当局的打击报复。2022年11月22日获悉,其在出狱后因其夫妇二人继续维权抗争,二人都被平度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逮捕。目前其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其丈夫李洪财被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未知
案件地区 山东省 > 青岛市 > 平度市
案件描述
2017年8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山东省平度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22年11月22日获悉,其夫妇因继续维权抗争再次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逮捕。

李延香 在本案中的情况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2 年 6 月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