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德

杨金德

维权人士

POC_2023_00769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河南省 > 南阳市
  • 出生日期 1968-09-29 (57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杨金德:1968年9月29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民营企业家,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南阳市第四届政协委员,前南阳市政法系统廉政监督员,企业维权上访者。2010年9月27日,杨金德的公司因一起民事纠纷,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从帐上划走8万多元。杨金德认为,法院执行裁定书未先送达其公司,银行不应配合其划款。据公诉机关指控,杨金德于当晚17时召集公司部分员工开会,决定赴卧龙区法院抗议。当晚18时15分,卧龙区法院大门被30多个奥奔公司员工围堵,他们拉起横幅抗议,随后,法警和抗议者冲突升级,法警释放催泪弹驱散人群。第二天,杨金德决定进京上访,他组织了六辆面包车和一辆小轿车组成的车队,还有 40多名员工前往北京,试图控诉卧龙区法院“违法执行”。当其被一位南阳市卧龙区副区长带人从北京劝回后,2010年10月12日中午,杨金德在南阳市方城县被警方控制。10月13日,杨金德被南阳市警方正式刑事拘留,在此前后,奥奔公司22名员工分别被采取强制措施。2011年7月5日,唐河县法院开庭对杨金德一案共23人进行审理,7月30日,该案一审宣判。唐河县法院认定,杨金德被控六项罪名全部成立,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亦被判有罪,其中20人分别被判处9年到1年徒刑。一审宣判后,杨金德等人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14日,杨金德二审辩护律师前往当地看守所会见杨金德,发现杨金德已瘫痪,会见无法在会见室内进行,只得由六个人用被子将杨裹着抬出监室,放在监区内一个凉亭里。律师发现,杨金德的两腿肌肉明显萎缩,左眼和右耳受伤,手臂和双脚亦伤痕累累,不能站立,且小便失禁,已不符合羁押条件,遂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但未获批准。杨金德自述,被关押在警犬基地中,被警方刑讯逼供。并详细描述了指甲被钳子夹拔、肛门塞啤酒瓶等细节。此后,当地官方组织杨金德进行体检,认为杨金德的“瘫痪”为“废用性肌肉萎缩,无脊髓性损伤的临床证据”。河南警方还称,联合调查及医学鉴定结果表明,杨金德涉黑案办理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律师和媒体报道称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等“均属谎言”。杨的律师朱明勇称:杨金德留着长指甲,想证明被刑讯逼供时警察用钳子夹住手指甲细节,留作鉴定。在10月份官方的体检前,“几个便衣强行按住杨金德,剪掉了他全部的,留了一年的长指甲”。据此次二审判决书,“杨金德在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表证实,其入所时身体无明显外伤”,办案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也分别出具了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故南阳中院认定,该案中刑讯逼供“不能成立”。2011年11月3日,本案经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杨金德仍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5罪并罚,重判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至:2028年9月26日。目前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河南省新乡市建设路64号,邮政编码:453002)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0-10-1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河南省 > 南阳市
案件描述
2010年10月12日,杨金德被警方控制,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5日,唐河县法院开庭审理杨金德案,7月30日,一审宣判,杨金德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杨金德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1月3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杨金德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至2028年9月26日。

杨金德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0-10-12
罪名
强迫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期
18 年
距释放还有: 883
附加刑
罚金: ¥40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