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生汉

范生汉

维权人士

POC_2023_00767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湖北省 > 十堰市 > 竹溪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范生汉,湖北省十堰市人,公职人员,党员,前湖北省十堰市二轻局干部,宜城市信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等股东,湖北襄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党委书记,维权公民。1990年代,曾因政府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被作为湖北省十堰市二轻局干部选派进入襄大集团,故而被襄大集团历聘为下属公司的高管、党务作者及襄大集团党委书记,专门从事协助组建民企党支部、发展党员及规范集团运行等工作;后经其努力,曾发展民企党员100多名,并将党建工作拓展至集团运行的多方面;2016年,曾因襄大集团在当地政府动员下斥巨资承债式收购了濒临破产的国企改制化企业(即鄂西化工厂),之后不久,该化工厂即因债权纠纷而引来一场官司;后因襄阳市中级法院就此冻结了该厂的基本账户,致使该化工厂职工养老金停发、社保停缴,遂为生计,近800名职工开始集体上访维权。2019年11月,其与襄大集团董事长张武德、总经理张国祥等10名高管突然被十堰市竹溪县警方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带走、刑拘;2020年12月,又被以“带领职工冲击法院”和“高利转贷”为由,被十堰市竹溪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强迫交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等八罪起诉;2021年8月,其等多人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终被取消,但仍将被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拘禁罪、串通投标罪、高利转贷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五罪予以重判;同年9月8日,因其妻突然接到看守所通知,要求其等家属尽快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且不能提前相见,被其妻拒绝,后其妻到湖北省信访局投诉,并网发求助信呼吁关注,才知其在竹溪看守所超期关押近2年,经常遭酷刑折磨,现已“被关昏迷、右半身瘫痪,被送进医院重症监护室”;同年11月6日又悉,又有涉案人员家属12人(含其妻向玉香)联合发出控告信,披露竹溪县办案机关长时间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和诱供等手段,取证等事实;后其等一行多人案经几次重审,2022年1月25日,终被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拘禁罪、串通投标罪、高利转贷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统一宣判,现除已知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被重判有期徒刑13年,其余人等刑期均不明晰,但知均对判决表示不服,将会提起上诉。被羁押于十堰市竹溪县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9-1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湖北省 > 十堰市 > 竹溪县
案件描述
2019年11月,范生汉与襄大集团董事长张武德、总经理张国祥等10名高管突然被十堰市竹溪县警方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带走、刑拘;2020年12月,又被以“带领职工冲击法院”和“高利转贷”为由,被十堰市竹溪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强迫交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等八罪起诉;2021年8月,其等多人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终被取消,但仍将被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拘禁罪、串通投标罪、高利转贷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五罪予以重判;2022年1月25日,终被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拘禁罪、串通投标罪、高利转贷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统一宣判,刑期均不明晰。

范生汉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9-11
逮捕 2019-11
罪名
高利转贷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