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

张朝

法轮功学员

POC_2023_00756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山东省 > 潍坊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张朝,山东省潍坊市人,法轮功学员。2019年11月2日下午,张朝被当地警方抓捕到看守所关押。2019年12月6日,张朝被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批捕,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28日上午8点30分,张朝在潍坊市奎文区法院,第三次被开庭,被判刑4年,罪名不详,关押在山东省第四监狱,狱中遭遇酷刑,刑期至:2023年11月1日。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9-11-0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山东省 > 潍坊市
案件描述
2019年11月2日下午,张朝被当地警方抓捕到看守所关押。2019年12月6日,张朝被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批捕,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28日上午,张朝在潍坊市奎文区法院被判刑4年,罪名不详,关押在山东省第四监狱,刑期至:2023年11月1日。

张朝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9-11-02
逮捕 2019-12-06
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期
4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