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志

刘红志

活动人士

POC_2023_00566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辽宁省 > 朝阳市
  • 出生日期 1977 (49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蒙古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刘红志,蒙古族,1977年出生,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近年常居云南大理,关注社会时政,认同普世价值理念,热心践行公益。2015年之前在一家单位担任会计工作,因经常上网发表不同政见,失去了工作。之后刘红志就骑着自行车周游各地,最后在云南大理落脚打工。2019年4月,刘红志因盐城响水3·21爆炸事故向江苏省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后,又继续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0月还曾独身前往香港声援反送中运动。2019年11月29日,之后与外界失联,常用手机号码关机,微信内容也不再更新。2019年12月6日,有上海朋友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后得知,刘红志于11月30日被户籍地辽宁朝阳警方从常住地大理带走,12月1日被控寻衅滋事遭拘留,羁押在喀左县拘留所,拘留天数未知。2019年12月8日起,刘红志家人便不再接听外地朋友打过去的电话,12月14日,有辽宁朝阳本地网友电话联系刘红志家人得知,刘红志仍处于被拘留状态,其父亲已被警察控制,当局认为刘红志背后有组织支持,还要继续调查刘红志,并透露刘红志已被朝阳警方带去做精神病检查,如一切正常可能会面临坐牢。2020年1月16日获释,关押期间曾遭酷刑虐待。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9-11-30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辽宁省 > 朝阳市
案件描述
刘红志于2019年11月30日被辽宁朝阳警方从常住地大理带走,12月1日被控寻衅滋事遭拘留,羁押在喀左县拘留所,拘留天数未知。2020年1月16日获释。

刘红志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9-11-30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