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波

陶波

维权人士 公益人士

POC_2023_00565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江苏省 > 南通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陶波,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开发区公民,江海志愿者,公益维权人,司法不公及其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因在江苏省南通市多年从事公益活动,利用自己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帮助弱势群体维权而使得受助者好评;又因曾多次为当地贫困户、孤寡老人及环卫工人等提供早餐等服务,而小区被誉为“江海志愿者”;2018年11月13日,曾因受到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的欺骗而导致巨额投资遭受重大损失,遂将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南通市开发区法院给予公正处置,然而却屡遭枉法裁判;后因其根据中国庭审直播网和裁定书记载的制作时间发现,该行政诉讼案两名本应在场人民陪审员存在未参加合议庭合议和发表意见、表决的情形,遂其认定该案审判长管丽君已涉嫌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其与另两名诉讼当事人一起通过正常渠道与方式对并未参与合议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核实与问询,并报警希望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几乎同时,南通市开发区警方经对其及未到场参与合议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询问笔录后,并未认为其行为属于违法,但其行为却因触碰到司法当局的相关管理者利益而遭报复性打压;2023年7月获悉,后经多方努力,陶波已经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12-2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江苏省 > 南通市
案件描述
2018年12月22日,陶波被南通市开发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019年1月21日,又被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并1月28日被开发区警方转正式逮捕;2023年7月获悉,后经多方努力,陶波已经获释。

陶波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12-22
逮捕 2019-01-28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