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宝

张永宝

法轮功学员

POC_2023_00514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辽宁省 > 鞍山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张永宝,辽宁省鞍山市人,法轮功学员。2017年7月5日晚,在高俊的七岭子家中,高俊、张永宝2人被辽阳公安局警察跟踪抓捕。2018年1月21日,2人被一审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高俊被重判9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至2026年7月4日,其不服已提起上诉。张永宝被判6年,处罚金3万元,关押地点不详,刑期至:2023年7月4日。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07-0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辽宁省 > 鞍山市
案件描述
2017年7月5日晚,张永宝被辽阳公安局警察抓捕。2018年1月21日,被一审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3万元,刑期至:2023年7月4日。

张永宝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07-05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6 年
附加刑
罚金: ¥3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