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秉汝

于秉汝

宗教迫害受害者

POC_2023_00293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库尔勒市
  • 出生日期 1966-02-17 (60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N/A

个人简介

于秉汝,1966年2月17日出生,曾用名于新学,广东省肇庆市籍人,住新维库尔勒市文化西路退水渠路国家电网家属院1号楼,新疆百德教育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基督徒,“耶和华见证人”骨干信徒。自从2009年加入“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组织并成为信徒以来,一直积极接受信仰培训,并将其妻子等家人介绍给该组织长老,发展成圣经学生;之后,又让自己的儿子在学校不参加军训、不唱国歌、不向国旗敬礼、不加入共青团,并带儿子到香港、韩国等地参加“耶和华见证人”举办的教会培训大会,还将自己创办的百德教育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信徒长期聚会的场所,遂引新疆当局的打压。2018年9月21日,其及多名传道人、信徒骨干共计12人被库尔勒市警方一同抓捕、刑拘。2018年10月26日,其等12人被库尔勒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式批捕,并关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2020年6月13日,其等12人终被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统一判处2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刑期,其中,于秉汝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其等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后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2021年9月20日,刑满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9-2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库尔勒市
案件描述
2018年9月21日,于秉汝被库尔勒市警方抓捕、刑拘。2018年10月26日,被库尔勒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式批捕。2020年6月13日,被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后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2021年9月20日,刑满获释。

于秉汝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09-21
逮捕 2018-10-26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3 年
附加刑
罚金: ¥15,000.00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