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朝

王登朝

活动人士

POC_2023_00271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陕西省 > 咸阳市 > 武功县
  • 出生日期 1974-06-27 (51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王登朝,1974年6月27日出生,陕西省武功县人,前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三级督警,曾任深圳市保安公司第七公司经理,民主活动人士。2012年,因在深圳市莲花山公园准备组织一个为纪念孙中山逝世87周年而做的民主宣传活动,而于3月12日被刑拘;随后又指控他在2011年负责深圳大运会保安工作时,涉嫌虚报保安人数贪污283万元,被深圳警方正式逮捕。2012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以“贪污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其不服上诉,2013年经二审改判,“妨害公务罪”被取消,贪污数额被减为80万元,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此前在广东省深圳巿监狱(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田路200号,邮编518118)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2-03-1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陕西省 > 咸阳市 > 武功县
案件描述
2012年3月12日,王登朝被刑拘;随后又指控他在2011年负责深圳大运会保安工作时,涉嫌虚报保安人数贪污283万元,被深圳警方正式逮捕。2012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以“贪污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其不服上诉,2013年经二审改判,“妨害公务罪”被取消,贪污数额被减为80万元,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

王登朝 在本案中的情况

罪名
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期
11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