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恩让

魏恩让

因言获罪者

POC_2023_00255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陕西省 > 宝鸡市 > 扶风县
  • 出生日期 1955-07-07 (70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魏恩让,1955年7月7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段家镇东魏村东魏窑023号。2020年1月21日,因在境外网站发表言论被陕西省扶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6月29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后于9月4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毁谤罪”正式逮捕。2020年12月11日,被扶风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8日。在杨凌示范区红石岩监狱服刑。其他来源:无。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01-2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陕西省 > 宝鸡市 > 扶风县
案件描述
2020年1月21日,魏恩让因在境外网站发表言论被陕西省扶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6月29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后于9月4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毁谤罪”正式逮捕。2020年12月11日,被扶风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8日。

魏恩让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01-21
逮捕 2020-09-04
罪名
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1 年 3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