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春明

翟春明

活动人士

POC_2023_00224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翟春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北京白纸运动参与者。2022年7月毕业于天津中医药大学后入阿斯利康北京公司实习,任公司医药代表。2022年11月26日晚,翟春明与女友孙颖琦一起参与亮马桥有群众发起“送别乌鲁木齐吉祥小区大火中遇难同胞”的悼念活动。2022年11月27号,翟春明遭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双井派出所传唤,第二天释放。以后又被传唤2次。2023年1月8日上午,翟春明在女朋友家和女朋友一起被抓。随后自己住所被查抄。后翟春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2023年2月1日下午,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会见了翟春明。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3-01-0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案件描述
2023年1月8日上午,翟春明被抓。随后自己住所被查抄。后翟春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2023年2月1日下午,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会见了翟春明。

翟春明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3-01-08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