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山江•卡日

艾山江•卡日

新疆问题受害者

POC_2023_00201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阿图什市
  • 出生日期 1969-12-20 (56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维吾尔族
  • 宗教信仰 伊斯兰教

个人简介

艾山江•卡日,1969年12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松他克乡人,乌兹别克斯坦国移居者,纺织品对外贸易经销商。早年曾生长于新疆西南部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首府阿图什市,中学毕业后开始经商,并多年从事中国和中亚(主指乌兹别克斯坦国等)之间的纺织品贸易;1997年,因在乌兹别克斯坦遇到其妻子古尔森(维族名Gulshan Manapova,乌兹别克斯坦国公民),遂结婚生子;自2017年起,其在哈萨克斯坦国开办了一家布料店,将新疆的纺织品拿到哈国买卖,然当其在中国境内的家人电告要其回国探访,同时,新疆老家政府亦要求其尽快回国接受问讯;起初回国,其及妻子儿女均未料到政府会对他感兴趣,但在2017年2月返回新疆一周之后,其即被当地官员带走问讯,并将其护照和哈萨克斯坦居民卡没收;同年10月,又被送一所再教育营关押,从此失联;后知2018年4月,其曾被阿图什市法院以不具名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同年12月,据在国内的亲戚说又被警方带回阿图什市第五区营地接受再教育,并警方要求其亲戚为他寄送衣服;2019年5月,其被阿图什市法院再次以“加入恐怖组织”和“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执法” 罪名重新重判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刑期至:2032年10月。自其被刑拘羁押至一审判刑上诉以来,一直身体健康极差,警方通知其亲戚他已在医院接受治疗;因其被抓捕判刑,其妻子儿女一家人长期深陷生活窘境;其在再教育营培训期间,曾和众多人一起被强制灌输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并拒绝沿袭和使用伊斯兰教习俗等等。目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0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阿图什市
案件描述
艾山江•卡日于2017年2月被带走问讯,护照和哈萨克斯坦居民卡被没收。同年10月,被送往再教育营关押。2019年5月,阿图什市法院以“加入恐怖组织”和“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执法”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刑期至2032年10月。

艾山江•卡日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02
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期
14 年 6 月
距释放还有: 2345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