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书

李明书

实名举报人 维权人士

POC_2023_00143

  • 当前状态 无新消息
  • 地区 贵州省 > 遵义市 > 桐梓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明书,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花园村村民。2017年10月4日,因与其他村民举报原镇长王国燕、村支书令狐昌华、杨小勇、国土所长易正芳在征地拆迁中,以权谋私,侵犯村民的利益,在贵阳机场被抓捕,2017年11月10日,被以涉嫌诬告陷害、诽谤罪执行逮捕,关押在贵州桐梓县看守所。李明书在看守所换仓后受到牢头狱霸的威胁,要其赶快认罪,不然,就要拳头伺候。家人要求给父亲送冬天的帽子不被允许。2017年10月后没有找到案件信息。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10-04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未知
案件地区 贵州省 > 遵义市 > 桐梓县
案件描述
李明书于2017年10月4日被抓捕,因与其他村民举报原镇长等人在征地拆迁中以权谋私。2017年11月10日,被以涉嫌诬告陷害、诽谤罪执行逮捕,关押在贵州桐梓县看守所。案件信息在2017年10月后没有更新。

李明书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10-04
逮捕 2017-11-10
罪名
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