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女

李全女

维权人士

POC_2023_00133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浙江省 > 杭州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全女,杭州市人,维权访民。2018年两会期间,杭州市余杭区访民李全女、严忠良、严忠女三人在北京国家信访局正常信访时,被浙江驻京办截访并押回当地。2018年3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直接刑拘,当天晚上,三人住所均遭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抄家。2019年10月14日,被以敲诈勒索罪起诉的严忠良、李全女和严忠女三人被杭州市馀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又对他们追加了新的罪名:寻衅滋事罪。2021年3月25日,李全女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关押地点不详,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浙江省 > 杭州市
案件描述
2018年3月6日,李全女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直接刑拘。2021年3月25日,李全女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关押地点不详,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

李全女 在本案中的情况

罪名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1 年 7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19-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