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洲

李志洲

维权人士

POC_2023_0011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河南省 > 周口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志洲,河南省周口市人,维权人访民。因对2008年与其兄间的土地纠纷判决不满,2008年11月,项城市法院强制执行时对其殴打、辱骂,又“违法拘留”了他15天后才补齐相关手续。同时,李志洲提到回转履行不积极,造成其车辆误工三年,损失两万余元,而法院对其所称的“违法拘留”一事一直未予认定。李志洲因此长期上访。2012年5月,李志洲向周口市中院申请赔偿,李志洲在当地法院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于周口市中院接收了一笔由镇政府给其的10万元“困难救助”款。2015年10月,这笔救助款突然成了他“敲诈勒索政府”的罪证。当月,李志洲被河南周口项城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2016年5月10日,周口市郸城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李志洲提起公诉。2018年2月9日,郸城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李志洲有期徒刑5年。李志洲提出上诉。2018年4月25日,周口中院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李志洲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105100元,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维持一审判决。2018年5月2日,律师姬来松来到周口中院申请开庭,却被告知该案已经作出了二审裁定,5月7日,裁定书送达律所,显示作出日期为4月25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没有通知我,就结束了?” 姬来松觉得不可思议。被告人家属获知情况后,当即向河南省纪委、高院等控告该案法官滥用职权,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就“秘密审判”,剥夺了被告人辩护权。5月11日,周口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自认该案二审程序违法,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8年10月10日,该案再审,在周口中院开庭。2018年12月4日,周口中院认定李志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关押地点不详,刑期至:2019年10月。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10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河南省 > 周口市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李志洲被河南周口项城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2016年5月10日,周口市郸城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李志洲提起公诉。2018年2月9日,郸城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李志洲有期徒刑5年。李志洲提出上诉。2018年4月25日,周口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18年12月4日,周口中院认定李志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关押地点不详,刑期至:2019年10月。

李志洲 在本案中的情况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4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