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明

李玉明

维权人士

POC_2023_00115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山东省 > 德州市 > 禹城市
  • 出生日期 1949-06-15 (76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玉明,1949年6月15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新寨镇大李村人,维权访民。1987年,李玉明种植了十余亩果树,1989年政府在河道上建造拦河堤坝,导致李玉明的果树每到汛期就会被淹,直至绝产绝收,大部分果树死亡,造成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由于政府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李玉明上访。2018年2月14日,被禹城市警方带回当地后被控““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敲诈勒索政府”刑拘,3月9日家属收到逮捕通知书。2019年5月8日,被禹州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5000元,并退还收取政府人员钱款,关押地点不详,刑期至:2020年2月13日。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2-14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山东省 > 德州市 > 禹城市
案件描述
2018年2月14日,李玉明被禹城市警方带回当地后被控“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敲诈勒索政府”刑拘,3月9日家属收到逮捕通知书。2019年5月8日,被禹州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5000元,并退还收取政府人员钱款,刑期至:2020年2月13日。

李玉明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18-03-09
罪名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2 年
附加刑
罚金: ¥5,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