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楚卢

李楚卢

维权人士

POC_2023_0008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广东省 > 汕尾市 > 海丰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楚卢,女,广东省海丰县乌坎村民。自2011年9月,因所在广东省海丰县乌坎村村民不满当局偷卖村民土地,获利9亿元且被村干部分摊,从而引发备受社会关注的乌坎事件,又因乌坎村民多次举行大规模和平游行示威,推行村民民主选举制度,并与警方数次对峙、出现大型反抗冲突,遂遭广东当局镇压;其间有70余人被抓、被通缉,其亦被广东当局定为“乌坎魏永汉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的积极参加者。2016年9月,被陆丰县警方刑拘,后被当地检察院正式批捕,被控与维权代表魏永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2016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海丰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等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至:2019年9月。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9月,刑满释放。此前被羁押于广东省海丰县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广东省 > 汕尾市 > 海丰县
案件描述
2016年9月,李楚卢被陆丰县警方刑拘,后被当地检察院正式批捕,被控与维权代表魏永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2016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海丰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等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至:2019年9月。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9月,刑满释放。

李楚卢 在本案中的情况

罪名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期
3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19-09
实际释放: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