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必丰

李必丰

异议人士

POC_2023_00085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四川省 > 绵阳市 > 三台县
  • 出生日期 1964-03-03 (62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必丰,1964年3月3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原绵阳丰元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笔名“丰子”,诗人、小说家,异议人士。1989年曾因天安门民主运动,被当局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先后在四川省第一监狱、第三监狱服刑。1998年曾因替“中国人权”调查四川绵阳纺织工人的罢工情况,被当局以“经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先后在四川省第三监狱、雅安监狱、名山监狱服刑。2011年9月,当局指控其涉嫌当地一家上市公司,四川沱牌舍得酒业集团的经济纠纷案,再次被以经济罪名拘押。2012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射洪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不服上诉。2013年6月26日,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其被以“合同诈骗罪”改判为10年徒刑,此前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2020年4月7日刑满出狱。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1-0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四川省 > 绵阳市 > 三台县
案件描述
2011年9月,李必丰被当局拘押。2012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射洪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不服上诉。2013年6月26日,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其被以“合同诈骗罪”改判为10年徒刑,此前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2020年4月7日刑满出狱。

李必丰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1-09
罪名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期
10 年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