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霞

金海霞

维权人士

POC_2023_00080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扎鲁特旗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蒙古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金海霞,蒙古族,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维权牧民。多年来,因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政府无视生态,只顾发展经济和提高官员自己的政绩,将原属于牧民的草场草坡林地等承包给享有特殊背景或特权的汉民进行耕种或办养猪等,严重影响了当地农牧民生活和生存权益,他们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反映草场草坡林地被侵佔,得不到合理补偿等问题,但问题一直悬而未决。2015年5月,因该地政府又以强征方式,不合理地将牧民的林地、草场等承包给汉民许某耕种,牧民信访投诉无果。上百名牧民,包括金海霞,与承包人发生了冲突;警方传唤、拘捕多人,最终有35人被逮捕刑拘和判刑。2017年12月27日,多人被内蒙古通辽扎鲁特旗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刑,金海霞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通辽市监狱服刑,刑期至:2019年5月。2019年5月,刑满释放。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0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扎鲁特旗
案件描述
2017年5月,金海霞被带走。2017年12月27日,内蒙古通辽扎鲁特旗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金海霞有期徒刑4年,在通辽市监狱服刑,刑期至:2019年5月。2019年5月,刑满释放。

金海霞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05
罪名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4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19-05
实际释放: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