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

姜涛

法轮功学员 教师

POC_2023_00073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永宁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回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姜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原永宁县增岗中学美术教师,法轮功学员。自1999年7月以来,曾先后3次被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院判刑累计11年半。2016年6月11日,因某领导在途径永宁县滨河大道永宁段时,看见有人拉横幅讲法轮功,被警方怀疑是其所为,于是被当地以“6﹒11大案”将其刑拘。同年7月20日被批捕。2017年3月21日,其被银川市永宁县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2年,罚金3000。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时竟又被加刑1年,即最终被判3年,刑期至:2019年6月10日。2017年8月1日,送往宁夏银川监狱的入监教育中心,同年11月7日,被送到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其间遭到酷刑。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06-1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永宁县
案件描述
2016年6月11日,姜涛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批捕。2017年3月21日,其被银川市永宁县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2年,罚金3000。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时竟又被加刑1年,即最终被判3年,刑期至: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

姜涛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16-07-20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3 年
附加刑
罚金: ¥3,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19-06-10
实际释放: 2019-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