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波

刘建波

因言获罪者

POC_2023_00003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库尔勒市
  • 出生日期 1968-04-26 (58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刘建波,曾用名刘兵,1968年4月26日出生,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主公民。自2015年起,长期将海外时政贴文发布至微信聊天群对群友进行启蒙。2018年3月15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对其进行传唤,并于翌日将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库尔勒市检察院于7月13日提起公诉,后库尔勒市法院8月14日开庭审理后,于同年9月15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建波有期徒刑4年。后在库尔勒监狱服刑时,获得7个月减刑,于2021年8月15日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3-1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库尔勒市
案件描述
刘建波于2018年3月1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传唤,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库尔勒市检察院于7月13日提起公诉,后库尔勒市法院于8月14日开庭审理,同年9月15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建波有期徒刑4年。于2021年8月15日获释。

刘建波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03-15
逮捕 2018-03-29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4 年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