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湘菊

刘湘菊

法轮功学员

POC_2022_0109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中区
  • 出生日期 1953-01-13 (73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刘湘菊,女,1953年1月13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法轮功学员。2015年12月10日,在向沈阳市辽中区一些村民发放法轮功台历时,被辽中区警方抓捕,次日即被以涉嫌宣传法轮功邪教罪刑拘;同时,其家被抄,警方还在其家无人的情况下私拿了她丈夫打工挣来的9000元现金;后被以同罪由正式逮捕。2016年5月23日,其案在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开庭受审,同年5月27日下达判决书,被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不服上诉,2016年7月18日,经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2年12月9日;其在狱中坚称无罪,拒绝签字认罪。被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高力村,邮编编码110148)。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12-10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中区
案件描述
2015年12月10日,刘湘菊被辽中区警方抓捕,次日即被以涉嫌宣传法轮功邪教罪刑拘;后被以同罪由正式逮捕。2016年5月23日,其案在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开庭受审,同年5月27日下达判决书,被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不服上诉,2016年7月18日,经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2年12月9日。

刘湘菊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5-12-10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7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