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

徐红

维权人士

POC_2022_01084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出生日期 1979-04-10 (47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徐红,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馨香园社区居民,原临淄齐都药业公司职工,维权访民。2010年8月4日,曾因冤屈而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警方枉法以涉“贩卖毒品罪”抓捕刑拘,后被临淄区检察院以涉“窝藏毒品罪”批捕,直至2011年5月12日才被淄博市检察院以“羁押期满”为由予以释放,2014年6月27日对其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因其无辜被押281天及逮捕经历遭受非人待遇,随将淄博市临淄区公安局和临淄区检察院执法者知法犯法、严重渎职得事实予以投诉控告,然多次的控告维权不仅毫无果效,反遭司法当局的拘留打压;2012年7月,曾被北京市警方强行带到天坛派出所进行验尿;2014年3月15日,曾被北京市火车南站警方以“有案底涉嫌吸毒”为由押到平安里福绥境派出所予以训诫;2013年9月3日—2015年9月5日,曾累计8次被北京朝阳区、北京海淀区警方以及淄博市临淄区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5—10日不等;2014年10月22日,曾遭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当局的暴力截访和性侮辱;期间,因其不甘受辱,被逼喝药自尽,后被医院紧急抢救方保全性命,随后临淄区当局称其是吸毒贩毒者。基于以上情形,2014年11月8日 、2015年1月10日、2015年5月10日,其至少三次分别就被暴力截访和性侮辱事实向山东省省委书记和国家各级检察院发出公开信要求给予公平公正处理,但依然毫无结果;2015年3月,其再次被以“身份证显示吸毒”为由押到北京西长安街派出所验尿。2015年9月15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015年10月,被正式逮捕;2016年3月18日,被山东省临缁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有期徒刑4年;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此前被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09-1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15日,徐红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015年10月,被正式逮捕;2016年3月18日,被山东省临缁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有期徒刑4年;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徐红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15-10
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4 年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1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