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霞

陈慧霞

法轮功学员

POC_2022_00019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出生日期 1957 (69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陈慧霞,女,1957年生,山东法轮功学员。2016年6月3日,她在河北石家庄被国安抓捕。她的家人于7月16日收到通知,得知她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据一名同时被捕后获释的法轮功学员称,陈慧霞被用金属条绑在椅子上遭受酷刑,导致她无法站立或行走,并被迫接受“洗脑”课程以放弃她的信仰。 自2016年8月起,她的家人和律师的探视请求均被拒绝。2018年9月初,陈慧霞被石家庄裕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判决书上的罪名及关押地点不详。她的刑期至2019年12月2日。根据网站信息,她现已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06-03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案件描述
2016年6月3日,陈慧霞在河北石家庄被国安抓捕。她的家人直到7月16日才收到通知,了解到她已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拘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一名同时被抓走的法轮功学员在获释后告诉她的女儿称,陈慧霞被用金属条绑在椅子上遭受酷刑,这导致她无法站立或行走。她甚至被迫接受“洗脑”课程,使她放弃她的信仰。2018年9月初,陈慧霞被石家庄裕华法院判刑3年6个月,罪名及关押地点不详。刑期至:2019年12月2日。

陈慧霞 在本案中的情况

一审判决 2018-09-01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3 年 6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19-12-02
程序违规
酷刑
当局违反的法条
世界人权宣言
第四条
世界人权宣言 /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七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十条第一款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二条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第二条
1.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 2.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蕩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3.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事件时间线

  1. 一审判决

    被判刑3年6个月

    2016年 陈慧霞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抓捕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 其他

    家属探望及自选律师被拒

    2016年 陈慧霞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抓捕
  3. 酷刑/虐待

    陈慧霞遭受酷刑并被“洗脑”

    2016年 陈慧霞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抓捕
  4. 刑事拘留

    陈慧霞在石家庄被抓捕并刑事拘留

    2016年 陈慧霞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