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芳

吴芳

维权人士

POC_2022_01054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广东省 > 汕尾市 > 海丰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吴芳,女,广东省海丰县乌坎村民,乌坎村民维权代表。自2011年9月,因所在广东省海丰县乌坎村村民不满当局偷卖村民土地,获利9亿元且被村干部分摊,从而引发备受社会关注的乌坎事件,又因乌坎村民多次举行大规模和平游行示威,推行村民民主选举制度,并与警方数次对峙、出现大型反抗冲突,遭广东当局的打压;其间有70余人被抓、被通缉,其亦与维权村民杨锦贞等人被广东当局定为“乌坎魏永汉、洪永忠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的积极参加者,被控“未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而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政府主管机关告诫后,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属直接责任人员。2016年9月13日,被陆丰县警方刑拘,后被当地检察院正式批捕;2016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海丰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不服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2021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其患有多种疾病,羁押审讯期间曾因高血压被送医院抢救。此前被羁押于广东省海丰县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广东省 > 汕尾市 > 海丰县
案件描述
2016年9月13日,吴芳被陆丰县警方刑拘,后被当地检察院正式批捕;2016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海丰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不服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2021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吴芳 在本案中的情况

罪名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期
5 年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