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山明

汪山明

宗教迫害受害者

POC_2022_01043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重庆市 > 县 > 奉节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其他

个人简介

汪山明,重庆市奉节县人,农业种植者,“三赎基督”教会信徒。2006年10月13日,曾因信仰及参与“三赎基督”教会活动,而被重庆市奉节县警方以涉嫌邪教罪拘捕,后被重庆市奉节县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后,其前往四川省平昌县生活,并继续参与三赎基督教会活动。2015年8月9日,在与刘永成、沉治和等数名信徒一起聚会时,被赶来的四川省平昌县警方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围堵抓走,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昌平县检察院转正式批捕;2016年7月4日,被四川省平昌县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此前被羁押于四川省平昌县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08-0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重庆市 > 县 > 奉节县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9日,汪山明被四川省平昌县警方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围堵抓走,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昌平县检察院转正式批捕;2016年7月4日,被四川省平昌县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

汪山明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5-08-09
逮捕 2015-09-16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4 年 2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19-10-08